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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博士后论文背后,骑手有哪些劳动权益?

2021-05-20 09:44:35 来源:北京晚报

2020年,“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需要及时跟上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变化中不断进步。那么,劳动者是否存在权益黑洞?台权利是否不受限制?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既有值得肯定的方面,也有需要继续改善的空间。对于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应理探讨,减少情绪化讨论和炒作。

新就业形态出现后,在保障劳动权益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首先,新就业形态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保障。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数以千万计的就业岗位,极大地缓解了劳动者的就业困难。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最基本内容,是其他劳动权利实现的前提,没有劳动就业权,其他后续的劳动权利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截至2020年末,共有950万名外卖骑手通过美团实现就业增收。2020年,通过美团获得收入的骑手超过470万。试想如果没有新就业形态提供的灵活就业岗位,多少劳动者将失去基本的收入来源。

其次,新就业形态增强了对劳动报酬权的保障。2020年5月,国家专门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新就业形态中大部分从业者形式都采取了按单结算,有时即使消费者没有支付报酬,台也会先行垫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再无工资被拖欠的烦恼。这样巨大的进步值得被称赞。

从工资水来看,新就业形态的收入水往往高于从业者所处劳动力市场的均水。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以2021年5月收集了8万多份外卖骑手调研问卷为基础,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对比:2020年农村户籍骑手月收入水为5302元,而2020年我国农民工月均收入4072元。收入水更高是新就业形态能够吸引大量劳动者进入的根本原因。

尽管新就业形态在保障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依然有继续改善的空间。社会媒体所热议的外卖骑手交通安全问题与出现工伤后的保险保障问题分别属于劳动条件权和劳动救济权问题,同样是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但劳动条件权与劳动救济权保障,需要考虑新就业形态本身的特点,也要考虑现有制度背景与劳动力市场特征的制约。

劳动条件权是在具体劳动关系和劳动过程中,基于人的尊严和生存、发展的要求,劳动者享有获得适宜劳动条件的权利。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障都包括于此项劳动权益范畴。休息休假权指的是劳动者在休息、闲暇时间免予履行职业劳动义务,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以恢复。由于新就业形态的灵活,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并且在休息时间可以不受台派单影响。如果认为骑手困在了算法里,不眠不休地为台企业工作,可能是错误理解了新就业形态的特点以及休息休假权的真正含义。

职业安全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要求使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护,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网约车、外卖骑手所处的交通环境存在自身伤害和第三者伤害的风险。这也是政府制定并准备实施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以及一些台企业组织购买商业保险的原因。

职业培训权指劳动者享有职业训练和职业教育的权利。目前,网约配送员、网络营销师、网约出租车司机已经进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后续的职业技能标准正在开发制定中。有了职业技能标准,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开展公共技能培训。除了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之外,一些台企业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也开展了大量职业培训。

社会保障权方面,除了灵活就业者职业伤害保险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可以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与城镇居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在技术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阻碍,如一些城市的户籍限制,一些城市要求五险必须绑定等。相对于传统非正规就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条件权已经有所改善。但应该看到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条件权并不完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进一步提升保障水

劳动救济权是在上述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由于我国劳动法律的二分特征,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救济其权利,而灵活就业者劳动救济困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现实情况。问题的核心逐渐聚集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但从新就业形态的特点、经济基础、组织形式等方面看,劳动关系并不是最优的保障劳动救济权的路径,或者这一路径会较大地损害劳动就业权的保障。劳动救济权的保障,可能需要探索创新其他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新就业形态中心长期对新就业形态的跟踪研究,各类台企业一直在积极探索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的系列措施,例如台组织的各类商业保险保障计划、从业者关爱计划,各类线下座谈会等。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还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很多摩擦和困境需要随着时间积累,找到解决方案。全社会对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有更高的期待,也应该给予新就业形态以发展的时间,通过各参与主体理和建设的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 张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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